個人人身保險是人身保險按照投保方式劃分的一種保險。人身保險對個人對家庭都有好處。可以分散風險,還有 資金融融資的作用。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風險意識的增強,居安思危不僅體現在對物質補償的需求上,而且發(fā)展到越來越多的人尋求養(yǎng)老的保障、死亡的憮恤、傷殘的給付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個體經濟、集體經濟的發(fā)展,醫(yī)療、待業(yè)、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等,都使人們對人身保險有了進一步的需求。購買個人人身保險,既是對自己的保障也是對家人生活的保障。
個人人身保險的特點
(1)定額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
大多數財產保險是補償性合同,當財產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大多數人身保險。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定額給付性質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健康保險中有一部分是補償性制,如醫(yī)療保險。在財產保險方面,大多數財產可參考其當時市價或重置價、折舊來確定保險金額,而在人身保險方面,生命價值就難有客觀標準。保險公司在審核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時,大致上是根據投保人自報的金額,并參照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工作地位、生活標準、繳付保險費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來加以確定。
(2)長期性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的特點之一就是其保險期限長。個別人身保險險種期限較短,有幾天,甚至幾分鐘的,如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和高空滑車保險,則另當別論。投保人身保險的人不愿將保險期限定得過短的一個原因是,人們對人身保險保障的需求具有長期性;另一個原因是,人身保險所需要的保險金額較高,一般要在長期內以分期繳付保險費方式才能取得。
(3)儲蓄性保險
人身保險不僅能提供經濟保障,而且大多數人身保險還兼有儲蓄性質。作為長期的人身保險,其純保險費中大部是用來提存準備金,這種準備金是保險人的負債,可用于投資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于將來的保險金給付。正因為大多數人身保險含有儲蓄性質,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單質押貸款、退保和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權利。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沒有這些權利。
(4)不存在超額投保、重復保險和代位求償權問題
由于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難以用貨幣衡量,所以人身保險一般不存在超額投保和重復保險問題。但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險金額不高的過分。同樣代位求償權原則也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如果被保險人的傷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既能從保險公司取得保險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損害照償要求,保險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個人人身保險都有哪些?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
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健康保險:是以非意外傷害而由被保險人本身疾病導致的傷殘、死亡為保險條件的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人的身體遭受意外傷害為保險條件的保險。
其中人壽保險的業(yè)務范圍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兩全保險。
生存保險:以約定的保險期限滿時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如養(yǎng)老年金保險。
死亡保險:以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兩全保險:以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和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共同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如簡易人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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