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4月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一部法律。新《旅游法》規(guī)定,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的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這就意味著,旅行社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險。
新《旅游法》規(guī)定,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的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并明確,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不同數額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旅游法》還規(guī)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guī)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山西:6家旅行社未投責任險被責令整改
旅行社責任保險是國家強制性保險,承保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因疏忽、過失造成事故所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的險種,該險種的投保人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發(fā)生責任事故,將由保險公司在第一時間對無辜的受害旅客進行賠償,有助于解除旅行社的后顧之憂。目前,太原市旅游局已經要求6家旅行社1月10日前辦結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相關手續(xù),并報市旅游局備案,逾期不改的將按《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三種情況旅行社責任險不賠償
根據旅行社責任險相關規(guī)定,游客在旅游行程中,主要有三種情況不能獲得賠償: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種損失或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旅游者個人過錯導致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旅游者不參加約定活動在自行活動時間內,發(fā)生的人身、財產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也就是說,旅行社責任險只對旅行社引起的傷亡或游客損失事件做出賠償,而對旅行社自身原因之外的事故,旅行社責任險不具備任何作用。
險種掃盲:旅行社責任保險VS旅游意外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該險種的投保人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發(fā)生責任事故,將由保險公司對受害旅客進行賠償。
旅游意外險保障的是在整個保險期間內,旅游者因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殘疾的結果或意外醫(yī)療費用的損失,不論是否屬于旅行社的責任,都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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