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中身體健康能正常勞動或工作的在職人員為保險對象,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nèi),因意外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人身保險。其投保人是機關、團體或企事業(yè)單位,被保險人則是該單位的在職人員。保險費由機關,團體或企事業(yè)單位匯總支付。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被保險人應為16周歲(含)至65周歲(含),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條 投保人應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其投保的人數(shù)必須占約定承保團體人員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數(shù)不低于5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shù)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fā)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殘疾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五條 在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人按以下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港、澳、臺地區(qū),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
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申請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nèi)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五條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致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jù)此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被保險人的殘疾程度不在所附《給付表一》之列,保險人不承擔給付殘疾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該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若屬于同一肢的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保險人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該次意外傷害導致的殘疾合并前次殘疾可領取較高比例殘疾保險金者,按較高比例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給付表一》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三)保險人對于每一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殘疾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保險單所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上述各項保險責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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