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進出口貿易的不斷發(fā)展,海外貿易吸引了不少商人。來往外國的海上商船,你們投保貨運保險了嗎?
周先生是一家電子產(chǎn)品出口企業(yè)的負責人。今年夏天,像往常一樣,他的企業(yè)向歐洲的客戶發(fā)了3個集裝箱共約30萬美元的貨物。貨物發(fā)運后沒過幾天,貨代公司通知他,運輸這批貨物的船舶因遭遇臺風“???rdquo;在浙江海域擱淺,船上有一部分集裝箱落海,還有一部分進水。聽到這個消息,周先生的心立刻懸了起來。又過了幾天,好消息傳來,船舶已獲救,在附近港口修理后已重新出發(fā),經(jīng)過清點,周先生的三個集裝箱完好無損。周先生懸著的心終于放下了,真是不幸中的萬幸啊。然而讓他沒想到的是,十幾天之后,貨代公司轉發(fā)了船方的通知,說船方宣布了“共同海損”,要求周先生的企業(yè)提供一份“由注冊在英國的或在英國有分支機構的,具有標準普爾AA以上評級的機構出具的貨物金額30%的保函”,承諾分攤這次遇險的施救費用和一部分其他貨主的損失。否則,他的歐洲客戶將不能在目的港提貨。
周先生十分不平:船公司作為承運人,在收取運費后,就負有將貨物安全送達目的港的義務,由于事故產(chǎn)生的這些費用自然應由承運人自己負責,有什么理由要求貨主分擔?其他貨主的貨物損失了,是他們運氣不好,憑什么要我分擔?船公司有什么權力扣押我的貨物?作為一個中國的中小企業(yè),自己到哪里去找“注冊在英國的或在英國有分支機構的,具有標準普爾AA以上評級的機構”?
共同海損是為了使船舶或船上貨物避免共同危險,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犧牲或支付的特殊費用。例如引海水入艙、將承運的貨物拋入大海、自動擱淺、對遇險船舶的施救等等。根據(jù)國際慣例,共同海損損失應由船、貨(包括不同的貨主)各方共同負擔。在本案中,船舶施救費用是為了使船舶脫離各方共同面臨的的危險而產(chǎn)生的,因此是需要各方分擔的;若救援過程中為了使船舶減輕重量而主動拋棄了一部分貨物,那么這部分損失也要由各方分攤。這一點,與我們日常接觸的陸路運輸確實不同,這是由海運風險的特殊性和歷史原因形成的。
共同海損行為發(fā)生后,船方會在第一時間通知貨主或其代理,同時指定一家專業(yè)的共同海損理算人。由于船上的貨物數(shù)量龐大,貨主眾多,所以共同海損的理算需要非常長的時間(通常要一兩年甚至更長)。為不影響貨主提貨,同時保護船東的利益,國際理算人一般會要求貨主出具符合一定資質的保函,確保他們會在理算結束后,按照核定的金額分擔損失。
像周先生這種情況,如果事前投保了貨物運輸保險,而這家保險公司又在英國有分支機構,那事情就簡單了,只需通知保險公司即可。因為共同海損屬于貨運險承保范圍內,該保險公司將完全接管所有處理過程:先直接出具保函讓客戶提貨,并在共同海損的理算過程中與理算公司直接溝通協(xié)調,到最后理算結束后直接賠款給船東。這是最經(jīng)濟也最快捷的辦法。若沒有投保貨運保險,還有一個辦法就是找那些在英國有分支機構的符合評級要求的銀行出具保函,這就需要繳納保函所要求金額的保證金以及一定的手續(xù)費。當然,代價是保證金可能在銀行要押上好幾年的時間,保函辦理的時間也會比通過保險公司出具更長。
目前,世界范圍內仍有超過80%的進出口貨物是通過海運完成的。俗話說得好:能上山,莫下海。貨物在進出口運輸途中不僅會面臨由于遇到意外事故而損壞滅失的風險,還有共同海損這種“看不見的損失”的風險。因此,為進出口的貨物投保一份高質量的運輸保險,對大多數(shù)沒有很強的國際糾紛處理能力的企業(yè)來說,是十分必要的。
從世界范圍來說,貨物運輸保險起源于海上保險,是最古老的險種之一。貨物運輸保險是指以各種運輸工具運輸過程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承保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運輸過程中的貨物遭受損失的一種保險。無論是對外貿易還是國內貿易,商品從生產(chǎn)者到消費者手中,都要經(jīng)過相應的運輸過程。為貨物投保貨物運輸保險已經(jīng)成為貿易、尤其是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為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種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提供保險,不僅能夠保障貨主的經(jīng)濟利益,而且有利于商品交易和運輸業(yè)的正常發(fā)展。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投保向導
當一個貿易商需要對一筆貨物進行保險時,首先要跟保險公司聯(lián)系,通常是填制一張投保單,經(jīng)保險公司接受后就開始生效。保險公司出立保險單以投保人的填報內容為準。填報時要明確以下內容:
1、被保險人名稱:要按照保險利益的實際有關人填寫。
2、標記:應該和提單上所載的標記符號相一致,特別要同刷在貨物外包裝上的實際標記符號一樣,以免發(fā)生賠案時,引起檢驗、核賠、確定責任的混亂。
3、包裝數(shù)量:要將包裝的性質如箱、包、件、捆以及數(shù)量都寫清楚。
4、貨物名稱:要具體填寫,一般不要籠統(tǒng)地寫紡織品、百貨、雜貨等。
5、保險金額:通常按照發(fā)票CIF價加成10%—20%計算,如發(fā)票價為FOB帶保險或CFR,應將運費、保費相應加上去,再另行加成。需要指出的是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被保險人不能從保險賠償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付,因此溢額投保(如過高的加成、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投保金額等)是不能得到全部賠付的。
6、船名或裝運工具:海運需寫明船名、轉運也需注明;聯(lián)運需注明聯(lián)運方式。
7、航程或路線:如到目的地的路線有兩條,要寫上自X經(jīng)X至X。
8、承保險別:必須注明,如有特別要求也在這一欄填寫。
9、賠款地點:除特別聲明外,一般在保險目的地支付賠款。
10、投保日期:應在開航前或運輸工具開行前。
理賠有其嚴格的程序
1、立案檢驗。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后,先立案并編號,在派專門人員到現(xiàn)場進行調查,記錄損失的實際情況。
2、審查單證,審核責任。保險人通過調查和對單證的審查,確定賠償責任。其中主要包括保險單是否有效,被保險人所提供的單證是否齊全,被保險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否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包括告知,保證),該事故是否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該事故是否是保單中承保的保險事故,是否存在第三者的賠償責任。
3、核算損失。通過調查,確定損失的大小及賠償?shù)念~度。
4、損余處理。這是針對財產(chǎn)險而言的,主要是對殘余物資的利用。
5、保險公司支付賠款。
6、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
海上保險理賠時應遵循的原則
1、以海上保險合同為依據(jù)的原則。海上事故發(fā)生后,是否屬保險責任范圍、是否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賠償金額多少、免賠額的確定、被保險人自負責任等等均依據(jù)保險合同確定的責任。
2、合理原則。海上保險人在處理保險賠償時,要以保險合同為依據(jù)并注意合理原則,因為海上保險合同條款不能概括所有情況。
3、及時原則。海上保險的主要職能是提供經(jīng)濟補償。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應迅速查勘、檢驗、定損,將保險賠償及時送到被保險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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