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險即人身意外保險,又稱為意外或傷害保險,是指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 并以此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或受益人 支付一定數(shù)量保險金 的保險。
意外保險是指投保人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保險費,保險人承諾于被保險人,在遭遇特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致身體受到傷害而造成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的行為或合同。
這里的身體是指被保險人的自然軀體,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險人意外傷害的災害事故應具備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所謂外來的,指傷害的原因為被保險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機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壓以及咬傷、燙傷、燒傷、凍傷、電擊、光輻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損傷,及酸、堿、煤氣毒劑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學性損傷。這些外來的因素,需致使人體外表或內在留有損害跡象。
所謂突發(fā)的,是指人體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襲所形成的傷害。傷害的原因與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瞬間的關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車、天空墜落物體的砸壓等引起的傷害、死亡則是突發(fā)的,瞬間完成的。長期在某種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造成身體的傷害,不屬于意外傷害 ,如長期在惡劣環(huán)境下工作造成的職業(yè)病,與突發(fā) 偶然形成身體的傷害是有區(qū)別的,前者不屬于傷害保險的范圍。
所謂非本意的,是指非當事人所能預見,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傷害,對于傷害的結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傷害不能認定為意外傷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過限速標準的速度駕駛導致的身體傷害。對于這種完全可以預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傷害,不屬于意外傷害。
所謂非疾病的,是指損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體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質疏松導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發(fā)性肝炎均為疾病所致的傷害。
以上四要素對構成意外傷害缺一不可,對認定傷害保險事故時必須同時滿足要求。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待遇。
意外保險與工傷賠償關系
一、特定條件下,身故和傷殘時,兩者可同時得到賠付
商業(yè)意外險與工傷可同時賠付,但要有特定的條件:在身故和傷殘時,意外險與工傷兩者是可以同時得到賠付的,但醫(yī)療費用是不可以重復報銷的,先進行工傷賠付,商業(yè)意外險只是針對工傷未賠足的部分進行賠付而已,而且保險公司意外險的醫(yī)療賠付范圍是和工傷相同的。
二、在傷殘賠付的等級限制上,兩者不同
意外險與工傷雖可同時賠付,但是傷殘賠付的等級是有限制的:工傷保險的傷殘賠付級別為一級至十級,都有傷殘補助金。而商業(yè)意外險的傷殘賠付級別為一級至七級,商業(yè)意外險的賠付也不包括交通食宿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護理費、及八級到十級的傷殘補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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